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电话:(谢律师)
辩 护 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北京市昌平区人民*的*、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小黄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受*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以上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法律,发表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审判阶段,从对被告人所有的审问笔录中可以看出, 被告人的每次陈述,都是实事求是、真诚悔过、坦白罪行,**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而且被告人在庭审中也自愿认罪。根据较高人民*、较高人民*院、**部《关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二、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表明,在案件发生后,小黄是治安传唤到某*接受询问,在接受到案的过程中,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三、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和成长经历来看,被告人缺少家庭教育和照顾也是造成被告人的一个不利因素之一。从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我们了解到,被告人父母离异,作为监护人的被告人父亲又一时联系不上,对于一个未成年人,既缺乏关爱,又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落,迫不得已选择了来维持自己的生存,这也是令我们痛心的。希望法庭能考虑到其的成长经历及犯罪动机、目的等。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辩护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