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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小明,男,汉族,1958年5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被答辩人(原告):小俊,女,汉族,1931年10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不同意被答辩人小俊的诉讼请求,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本案的事实是: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已经于1988年以前有过分家协议。分家协议中已经将答辩人所拆迁的房屋及院落分给答辩人自己所有,只是由于年代久远分家协议已经丢失。但是有
《昌平县人民*民事调解书》(1988)昌城 民字 ***号 为证据。该调解书中已明确写明“原告有子女7人,宅院三所,三个儿子已婚,分家单过,各住一所宅院。”调解书*四项内容为;“二原告有自己选择居住场所的权利,三被告应主动提供方便。”*五项内容为“三被告中为原告提供住所者,每年给付二原告生活费60元;另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二原告生活费180元(7月底前给付一半,12月底前给付一半)。”通过了解以上调解书的内容,我们已经能清楚的知道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已经分家。被答辩人已经把本案被拆迁的房子分给了答辩人,被答辩人已经没有房子了。被答辩人只有选择在那个儿子家居住的权利,而没有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本案被答辩人对于被拆迁的房屋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再者被拆迁房屋已由答辩人全部重新翻盖。
2即便分家协议被答辩人不承认。那么被答辩人原来的三处宅院就应该都有被答辩人的份额,此次分家析产纠纷就应该追加其他家庭成员为被告将三个儿子的宅院一起分割。
3拆迁款主要是补偿宅基地和房子的钱。具体是不是每个家庭成员都有“人头钱”答辩人不清楚。因为答辩人手里都没有拆迁协议。
综上,请*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2012年1月 12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