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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小杨,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乙方(买方):小邓,女,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根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将其根据北京市*二中级人民*(2009)二中民终字******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2009)东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取得的全部房屋卖给乙方。
二、房屋概况:本协议所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号院,共九间,建筑面积137.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347.08平方米。目前房产证在小苏的名下,产权证号为:东字******号。
三、成交价格:上述房屋甲乙方双方商定的成交价格为人民币陆佰捌拾万元整(680万元)。
四、付款方式:乙方于本协议签订日付给甲方履约定金叁拾万元;2009年9月21日之前付给甲方肆佰肆拾捌万元,但甲方**将该肆佰肆拾捌万元交给东城区人民*,用于履行北京市*二中级人民*(2009)二中民终字******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2009)东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甲方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义务后,立即将本协议所涉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并将领取产权证的所有手续交给乙方保管。产权证下来后,甲乙双方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取产权证,并交于乙方保管。乙方拿到甲方的产权证后,将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产权过户:甲方收到全部房款后的当日,亲自或委托律师为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六、过户费用的承担:甲方将产权从小苏过户到其自己名下的全部税费由甲方承担;甲方将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的全部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收到乙方448万元的房款后,**于收款当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将本协议所涉房屋过户到其名下的相关手续。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2、甲方取得产权证并收到全部房款后,**于当日亲自或委托律师为乙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每延期一日,向乙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3、乙方**于甲方取得产权证的当日付清购房余款,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
4、甲方若中途毁约不愿履行本协议,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房价总额30%的违约金。
5、若乙方中途不愿再购买上述房屋,乙方所交定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6、若甲方中途将上述房屋卖与他人,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甲方除退还乙方所交的全部房款外,还应向乙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本协议签订时间:2009年9月16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