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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玲,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民**。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
被告: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
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北京市昌平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
二、要求被告重新确定原告的《北京市昌平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的股权;
三、要求被告返还股权确定错误给原告少发的分红921.84元人民币
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村村民,于1985年与北京市昌平区兴寿某村村民小来结婚,1998年原告的户 口迁入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村。2009年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某村,进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给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股权,并发给《北京市昌平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2010年原告发现原告的股权确定错误,少给原告确定41301股。为此,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解决此事被告一直不予解决。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