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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高山,女,汉族,1968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张五,男,汉族,1975年7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
被告: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07.82元、误工费3650元、购置眼镜费用3584元、修车费84000元,以上共计93741.82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月1日12时40分,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某村南150米处,原告的丈夫杨六驾驶京******小客车与被告张五驾驶的登记车 主为北京某客运有限公司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原告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到*,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具状人:
2014年3月17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