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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五,女,汉族,1961年5月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北京某商店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负责人:付某,女,个体业 主,住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5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00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3年9月入职被告处,任销售工作,月薪1500元。原告在职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1月16日,被告忽然将原告辞退。原告曾向昌平区劳动人事仲裁**提出仲裁申请,但被告知不予受理。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准许。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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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