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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裁 申 请 书
申请人:徐五,1954年4月出生,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仲裁请求:(申请标的合计:268000元)
一、裁定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管护费伍万壹仟捌佰元(¥51,800.00);
二、裁定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土地使用费、苗木费、种植费、苗木生长的相关费用柒万肆仟贰佰元(¥74,200.00);
三、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违约金壹拾贰万陆仟元(¥126000.00),其中包括《商品林委托管护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伍万壹仟捌佰元(¥51,800.00)和《商品林流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柒万肆仟贰佰元(¥74,200.00);
四、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维护管理费、打药费、伐木后地貌恢复费肆仟元(¥4,000.00),律师代理费壹万元(¥10,000.00),交通费、通讯费贰仟元(¥2,000.00);
五、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4年年初通过报纸和朋友介绍得知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林业投资项目。申请人去了某大厦向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咨询,参加了他们组织的培训。在他们宣传培训的影响下,申请人和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2日签订了《商品林流转合同》和《商品林委托管护合同》,并且依据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足额交纳了相关费用。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但没有依约履行合同,而且中途将申请人托管给它的林木进行了非法转托,转托给了“某木业”。由于其在管理中的过失和非法转托导致申请人蒙受了**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仲裁**
申请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