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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屈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了解了相关情况,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对本案有了更清楚深入的认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原、被告草率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近年夫妻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被告动辄对原告进行打骂,虽经多方协调,但始终无法解决矛盾;更严重的是被告还扣压着原告的所有证 件,以此企图控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原告此次提出离婚诉讼也是趁被告不备从家中出走才得以行使诉讼权利,但相应的个人证 件、物品等也因被被告扣压而无法取得。原告在此种情况下连较基本的人身权利都无法正常行使,更谈不上还有什么夫妻感情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和*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业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的相关规定,被告以殴打、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被告的身心都造成了较其严重的伤害,目前原告更是连家都不敢回。根据《*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关于调解无效应准予离 婚情形的*二款“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和《较高人民*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关于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规定,恳请*准予原、被告离 婚。
二、应依法对原、被告二人的财产进行分割。
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二人共同所有,离 婚后应平均分割,包括现有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以及家居设备等物品。属于原告的个人物品,包括身份证、户 口本、结婚证、个人工资领取存折、医疗证、驾驶证、个人住房公积金存卡等物品被告应返还原告。
综上所述,原、被告二人夫妻感情缺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为了让原告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以正常行使,不再使其身心继续受到摧残折磨,恳请*准许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二人财产。以上代理意见恳请*予以采纳。
代理人:
年月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