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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刘某殴打被害人,之后拿走手机的行为并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辩护意见如下:
一、刘某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并没有将手机非法占有的目的。刘某的笔录中多次提到,当时被害人称1500元的押金只能退300元,且被害人与刘某争吵之后,又拿出手机在一边发短信,这使得刘某认为被害人会叫人来对自己实施报复,从而拿走手机来阻止被害人叫人。
二、被害人的笔录有多处前后矛盾的地方,难以证明案发当时情况。被害人开始称其是去收水费、燃气费的,见刘某不想交费而就想离开,后来又说他只是去查看用量,并不负责收费;被害人一方面说其没有权利退押金,另一方面又承认其跟刘某说较多退300元;被害人一方面报警称其丢失1200元,另一方面在刘某向其索要押金时又称其身上只有300元,问刘某要不要。这多处矛盾可以证明被害人意图推托、掩饰自己在处理此事上的过错,从而放大甚至虚构刘某的过错。
三、无论是刘某还是被害人,均在笔录中提到过将手机押在刘某这里,而让被害人退还押金来赎回手机的情节。即便退还押金不是被害人的合同义务,但也可以推断出刘某的目的并不是占有手机,而是索回押金。
四、虽然刘某在事隔数日后因没钱而想变卖手机,出现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与当时拿走手机的行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以此来认定刘某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辩护人纵观本案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寻 衅 滋 事的犯罪构成,其应当向房东主张退还押金,却在一时冲动下强拿硬要了被害人的手机。鉴于刘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愿认罪,且也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而且手机也已发还被害人,故辩护人建议贵院对刘某可以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
辩护人:谢冬飞
2015年4月20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