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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温某妻子的委托,指派本辩护人担任温某涉嫌偷盗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前,本辩护人仔细阅读了本案公诉机关移送给人民*的全部卷宗,会见了温某,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本辩护人对温某犯有偷盗罪没有异议,现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
一、被告人温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温某系刑法理论中的帮助犯,没有直接实施犯罪,而是为向直接实施犯罪行为的王、禹二人提供了交通便利,属于从犯,有法定从轻的情节。
二、被告人温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九条“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贵院对王新明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害人的损失已经由温某进行了赔偿,社会危害性有了适当的降低,况且温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而其家庭情况目前也非常困难,妻子没有工作,还要*自在家抚养两个孩子,急需其回家担负起家庭责任。望贵院综合考虑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谢冬飞 律师
2013年9月26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