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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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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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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2013/8/7 0:00:00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昌平区 北京北京北京市昌平区昌平区西环南路商业街西口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东门
  • 姓名: 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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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谢冬飞律师,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本地着名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4-05
  • 阅读量:25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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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 关键词:昌平谢冬飞律师|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地着名律师

    昌平谢冬飞律师,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本地着名律师详细内容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被告贾某涉嫌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一案贾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本人接受指派后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核实了本案所有的案情,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构成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原因力较小,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贾某只是想从网上找一个的工作,才被本案的**被告以到银行填单子的名义欺骗,与本案**被告见面之后办卡所必需的身份证和其他资料由**被告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较终交**被告;并且还告知贾某开卡行为合法,贾某一直处于被欺骗之中,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也只是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被告人贾某被骗到案发地点、并被告知开卡行为合法后,到银行办了一张信 用 卡,办完后**被告告知贾某办的是废卡,没有给贾某工资,银行卡也没有投入市场流通,贾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贾某到案时始终配合、无抗拒行为,到案后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

    据到案经过显示,贾某在到案过程中配合工作,无拒绝、阻碍、抗拒行为。到案后其交代了案件的所有事实,无任何隐瞒,悔罪态度良好,并且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被告人贾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贾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贾某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偶犯,并且此次的犯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找工作心切,才被欺骗利用造成的,其本质是良好的,其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前,曾经向**被告询问办卡的行为会不会违法,可见从其内心是不想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的,其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并且其此次犯罪也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被告人贾某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信其对以后的行为定会三思而后行,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适用缓刑对其改造和教育也是更为有利的,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贾某此次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被欺骗所致,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原因力较小,只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也良好,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贾某的本质是好的,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对其教育改造是有利的,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预防犯罪的目的,对被告人贾某适用缓刑,使其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


    辩护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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