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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贾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为被告贾某涉嫌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一案贾某的辩护人出席法庭,本人接受指派后认真仔细的查阅了本案所有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核实了本案所有的案情,又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构成妨害信 用 卡管理罪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贾某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原因力较小,起到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贾某只是想从网上找一个的工作,才被本案的**被告以到银行填单子的名义欺骗,与本案**被告见面之后办卡所必需的身份证和其他资料由**被告提供;银行卡和身份证较终交**被告;并且还告知贾某开卡行为合法,贾某一直处于被欺骗之中,并且在整个过程中也只是起到了次要、辅助的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
被告人贾某被骗到案发地点、并被告知开卡行为合法后,到银行办了一张信 用 卡,办完后**被告告知贾某办的是废卡,没有给贾某工资,银行卡也没有投入市场流通,贾某的行为情节比较轻微,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贾某到案时始终配合、无抗拒行为,到案后悔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主观恶性不大。
据到案经过显示,贾某在到案过程中配合工作,无拒绝、阻碍、抗拒行为。到案后其交代了案件的所有事实,无任何隐瞒,悔罪态度良好,并且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不合法的,对自己的行为痛恨不已。被告人贾某的主观恶性不大,恳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被告人贾某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不良记录,系初犯、偶犯。
五、被告人贾某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不大,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被告人贾某系初犯偶犯,并且此次的犯罪是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找工作心切,才被欺骗利用造成的,其本质是良好的,其在实施此次犯罪行为前,曾经向**被告询问办卡的行为会不会违法,可见从其内心是不想做违法犯罪的事情的,其主观恶性是非常小的,并且其此次犯罪也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被告人贾某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相信其对以后的行为定会三思而后行,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适用缓刑对其改造和教育也是更为有利的,恳请法庭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贾某此次犯罪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被欺骗所致,在此次共同犯罪中原因力较小,只起到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且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悔罪态度也良好,也已经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记录,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贾某的本质是好的,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且对其教育改造是有利的,恳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预防犯罪的目的,对被告人贾某适用缓刑,使其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
辩护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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