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徐二的妻子李某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徐二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与今天的庭审。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徐二对本案受害人尹某及亲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并对他们表示深切的慰问。为了忠实地履行法律赋予辩护人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在接受委托后,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听取了刚才的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我国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徐二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二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在对其进行定罪处罚时要充分考虑以下情节。
一、 被告人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都可以看出,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全部、**地向**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来看,被告人能够积极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根据《较高人民*、较高人民*院、**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九条之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辩护人认为,这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二、本案被告人徐二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徐二的妻子多次向被害人真诚的道歉,并向被害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对徐二的行为也给予了谅解,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徐二任何刑事责任,并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辩护人认为,这符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四、被告人徐二系初犯、偶犯。
从本案卷宗材料可知,徐二捕前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没有受过任何行政的或刑事的处罚,这次是初犯,也是偶犯。因此,请法庭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五、根据以上情节,辩护人建议人民*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轻伤,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因一时失足犯罪,其主观恶性小,并且已经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根据《*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恳请合议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给予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
201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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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