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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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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3/8/7 0:00:00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昌平区 北京北京北京市昌平区昌平区西环南路商业街西口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东门
  • 姓名: 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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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买卖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本地高级主任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4-06
  • 阅读量:234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 关键词:房屋买卖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本地高级主任律师

    房屋买卖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本地高级主任律师详细内容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女,1970年4月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东城区

    被答辩人:白某,女,1957年8月出生,汉族,利生体育商厦职工,住本市东城区。

    被答辩人:郑某,男,1952年11月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东城区

    答辩人同意一审判决,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1、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

    王某与郑某签订《购房协议书》后,白某、郑某已将出售的房屋实际交付给了王某使用,同时收取了王某支付的房价款。并将已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 书交付给王某,从上可以看出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购房协议书》合法有效。不存在白某不知情的情况。

    2、一审*适用的法律正确。

    在一审过程中,王某要求为被告垫资还清贷款解除抵押后,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并且*三人也同意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贷款,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三人在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基于两种解释:一是债权债务向*三人转移,即*三人在受让债务后履行了债务,取得了原债权人的地位,对原债务人享有债权:二是*三人提供**担保,在履行**责任后,根据《*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十一条关于“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无论基于何种理解,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都不以债务人同意为生效条件,只要求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所以,*三人替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债权人无异议,债务人以该行为未经其同意而提出异议,该异议不能成立,人民*应当认定该清偿行为对债务人生效。本案中,王某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判决由王某代为偿还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

    3、此案并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之前的起诉并没提到*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四支行”现将其追加为*三人,属于该案审理完毕后出现的新事实。“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应当是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和同一事实理由的统一,缺一不可。本案中原告两次起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不同,两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不同,也不是同一当事人,所以不属于重复起诉,人民*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处理。所以此案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上所述,一审*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希望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二中级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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