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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如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答辩人都系以汽车销售为经营项目的法人单位。日常经营模式均为寻找价格相对便宜的新车出资订购,但并不给车辆上户,待找到合适买家后再以适当价格卖出并赚取差价。本案的具体经过为:答辩人经人介绍得知某商贸有限公司有价格便宜的奥迪车出售,但需要全款提车,答辩人即向原告提出共同出资提车,待车辆转卖后共同分配利润。后原告即向答辩人汇款80万,之后答辩人向某商贸有限公司付两辆奥迪车款860669元。因此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是合伙投资的关系,而并不是原告所谓的答辩人向其出卖车辆。如果是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不可能出资86万余元购买车辆而立即以80万元的价格亏本卖与原告。答辩人向天津公司付款后,天津公司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又说给不了车了,想分期*。天津公司就涉案的两辆车*11.27万元,答辩人已交付给原告。
鉴于本案事实并非原告所述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合伙关系,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