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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
有关(2015)高民申字******号周某申请再审一案,答辩人答辩意见如下:
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
1、周某所谓的新证据火化证其已经在二审诉讼程序中出示过,而且也经过了法庭质证,其出示的证据与郭某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认定该证据上的郭某即本案中涉及的郭某。此认定已在二审判决中有明确表述。
2、有关郭某与郭二的去世情况均是由所在户籍地的*出具的证明信予以确认的,相关证据均在*卷宗当中,没有任何虚假成分,周某的有关叙述纯属主观臆断。
3、无论周某是与郭某还是郭二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均应属无效。而本案三位答辩人均系合法继承人,均是本案合法主体。
综上,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周某的再审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