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小文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被告人小文在本案当中,起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
根据《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小文行为所起的作用相当小,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从阅卷可知被告人小文在事发前并未参与犯罪预谋,被告人并不是找到被害人的人,也不是将被害人带到宾馆的人,只是跟着去了宾馆,到宾馆后还跟被害人说:“都是自己朋友,赶紧把钱还了别伤了和气。”被告人小文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并未意识到这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觉得还了钱就没事了。从被害人的陈述中也可得知,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进行伤害,由此证明被告人不是犯意提起者,不是犯罪组织者,在犯罪实施方面,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依据《较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对从犯的量刑意见,可减少基准刑的20%-50%,情节较轻的,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辩护人建议对小文从轻处罚。
二、较高人民*、较高人民*院、**部《关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小文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在公安机关、*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虚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小文自愿认罪,并表现出了较大的悔罪之意,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本案情节轻微,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供述可以确定,被告人小文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只是负责看着被害人,根据被害人的陈述也可以证明被告人并未对受害人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小文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小文无前科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小文此前表现一直较好,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却触犯刑律。应该说,被告人小文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对此情节,望*能够予以酌情考虑。
五、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被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其“玩牌”钱输完后,却不及时收手,而是向被告人等借钱,同时,被害人的表哥陈某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作担保后,被告人才借钱给被害人的,而被告人小文此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根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小文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