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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
答辩人同意离婚,离婚理由是原告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且婆媳之间的矛盾无法调和,原告对答辩人经常进行言语上的威胁与恐吓,使答辩人长期处于精神压力**的情况。
婚生子小宁应由答辩人抚养。小宁于2012年10月24日出生,无论是从孩子的成长角度出发,还是法律规定,小宁都应当归答辩人抚养。原告提出离婚后,将孩子送至原告的母亲处照管,致使孩子不能得到正常的母乳喂养,也给答辩人造成了**的精神伤害。
抚养费问题:小宁归答辩人抚养,原告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
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原告系中石油职员,收入颇丰,但其收入*由其自己支配,答辩人根本不了解。因此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保留离婚后继续分割的权利,在掌握原告财产情况后继续主张。
答辩人生活困难问题:相对于原告的收入颇丰,答辩人自怀孕后就放弃了工作,专心养育孩子至今,根本没有收入。且答辩人根本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给予答辩人适当帮助。鉴于原告与答辩人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应当为答辩人提供另外的居所。望京地区一居室租金为5500元每月,原告应当至少为答辩人提供2年的租金13.2万元。
答辩人:
2013年9月13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