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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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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2013/8/7 0:00:00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昌平区 北京北京北京市昌平区昌平区西环南路商业街西口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东门
  • 姓名: 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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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谢冬飞律师,旅游合同纠纷,本地高级*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4-07
  • 阅读量:223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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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 关键词:昌平谢冬飞律师|旅游合同纠纷|本地高级*律师

    昌平谢冬飞律师,旅游合同纠纷,本地高级*律师详细内容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现具体答辩如下: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

    原被告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于2014年8月7日将较终行程计划发给原告,其中明确了8月15、16日两天居住的具体酒店,以及相应的日程活动安排。原告选择了8月18日、8月21日的自费项目,因此,基于自费项目就会产生相应的门票、导游以及餐费,这些费用均不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基于原告选择的自费项目,答辩人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收取了其人民币67000元,并且全部用于旅游团的花费中。其中,8月18日景点门票费用共计3600美元,车费3238美元,小费300美元;8月21日车费3000美元,导游费350美元,小费300美元,矿泉水费197美元,以上合计10985美元,折算当时汇率1:6.3为69205.5元人民币。因8月18日、21日、22日均系自费项目,故包含餐费在内的相应费用均为自理。8月18日,答辩人提供了早餐和午餐,原告向答辩人付了餐费,8月21日与22日的三餐并不包含在答辩人应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8月20日下午行程为自费项目,由于原告未选择自费项目,所以原告方要求退还8月20日的晚餐费退还不成立。8月23日的早餐是因为原告更改了行程时间,要求学员上午休息,中午集合,因此没有吃早餐。至于原告要求的发 票,原告未打入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任何旅游款项,只以现金形式打给了个人账户,被告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美国地接方旅游费用,因此被告方答辩人可以提供美国方面出具的美国收据票证。

    另外,本案原告在付款过程中有多项违约情形。

    1、协议约定应有较低30位学员交费,但实际情况为29位学员+1位老师,原告只按29位学员付钱,导致答辩人成本增加;

    2、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7月19日前付清剩余合同款,但原告迟延履行了付款义务;

    3、除去机票之外,原告应付款项为558000元,但原告只支付了554400元,仍有3600元未支付。

    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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