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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1960年7月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因原告陈某诉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陈某于2010年12月11日偷盗答辩人手包,内有18300元现金,答辩人身份证,一张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201医院就诊卡,驾驶证,三个存折。
原告在案发后找到答辩人,表示愿意赔偿答辩人损失,双方协商由原告赔偿答辩人4万元,答辩人同意且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答辩人愿意不再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表示对原告的谅解。
我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主张其向答辩人赔偿的4万元属于多付且答辩人未能实现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承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答辩人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4万元是原告对偷盗答辩人手包所受损失的赔偿,具有合法根据,并非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取得通常是由于受害人或*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而本案当中原告向答辩人赔偿的4万元是在原告和答辩人的协商一致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原告因偷盗罪被减轻判决,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该判决结果与答辩人出具谅解证明是分不开的,答辩人在原告偷盗的刑事案件中并未要求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已经履行了承诺,而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地区**机关的行为并非答辩人所能控制的结果,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未能实现承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答辩人:
2011年9月6日
实亡,夫妻感情亦已**破裂”,并非是答辩人存在家庭暴力所致。综上,本案事实清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新的证据,因此请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林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