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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辩 状
答辩人:周某,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答辩人:贺某,女,汉族,1984年出生,住址同上
答辩人:周某某,女,汉族,2013年出生,住址同上。
针对周**不服(2013)昌民初字*****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一中少民终字*****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再审申请答辩如下:
不同意周**的再审申请请求,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对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周某、贺某均为合法的被拆迁人口,也系宅基地的共同使用权人,理应对宅基地及其它拆迁利益享有相应的财产权利,且*已充分照顾了周**的利益,一方面对周某、贺某主张的地上物补偿没有支持,另一方面在分配拆迁利益时也没有按照一般均分的原则考虑,而是给予了周**更多的财产份额。周**之所以认为判决不公是其错误的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登记的是其名字,所以所有拆迁补偿都应归其个人所有。这种认识是有悖于客观事实和我国法律的。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周**的再审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