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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诉讼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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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未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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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立时间:2013/8/7 0:00:00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昌平区 北京北京北京市昌平区昌平区西环南路商业街西口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东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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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当得利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高级*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7-04-10
  • 阅读量:237
  • 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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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货地址:北京昌平  
  • 关键词:不当得利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高级*律师

    不当得利纠纷,昌平谢冬飞律师,高级*律师详细内容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朱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

    因原告陈某诉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陈某于2010年12月11日偷盗答辩人手包,内有18300元现金,答辩人身份证,一张中石化加油卡,一张农行卡,一张邮政储蓄卡,一张201医院就诊卡,驾驶证,三个存折。

    原告在案发后找到答辩人,表示愿意赔偿答辩人损失,双方协商由原告赔偿答辩人4万元,答辩人同意且出具了证明一份,证明答辩人愿意不再追究原告的法律责任,表示对原告的谅解。

    我国《民法通则》*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原告主张其向答辩人赔偿的4万元属于多付且答辩人未能实现不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承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答辩人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该4万元是原告对偷盗答辩人手包所受损失的赔偿,具有合法根据,并非不当利益;

    *二,不当得利的取得通常是由于受害人或*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而本案当中原告向答辩人赔偿的4万元是在原告和答辩人的协商一致下达成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三,原告因偷盗罪被减轻判决,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该判决结果与答辩人出具谅解证明是分不开的,答辩人在原告偷盗的刑事案件中并未要求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已经履行了承诺,而原告被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地区**机关的行为并非答辩人所能控制的结果,因此原告主张答辩人未能实现承诺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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