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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高某,男,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
被告:韩某,男,汉族,现羁押于河南省某监狱。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28141.24元,电脑塑形费3000元,陪护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104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3285.24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2011年9月26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将原告打伤,被告为此承担了相应刑事责任,并经*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赔偿费用。之后因原告所受伤害仍需后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23日住院接受颅骨修补术,并为此花费医疗费28141.24元,电脑塑形费3000元,陪护费6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104元。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予批准。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境贫寒,但也愿意尽自己较大的努力来缴纳罚金,以表明其良好的认罪态度。希望*可以酌情考虑,对刘某给予从轻处罚。(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