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地址:昌平区西环路56号钰阳商业楼12号东门,电话:(谢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程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详细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发生是事出有因,与一般纯粹的以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的非法拘禁不同,被害人本身的过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诱因。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玩牌”是被害人的表哥陈某提出来的,被害人也没有表示异议,从主观上讲被害人当时对“玩牌”是积极的。被害人钱输完后,却不及时收手,而是向被告人等借钱,“并拿出两张卡说卡上有钱,到时候我给你们取钱”(预审*二次询问陈敬军笔录*2页),同时,被害人的表哥陈二表示愿意给被害人作担保后,被告人才借钱给被害人的,较终导致欠被告人等债32000元,这个后果可以说*是被害人自己一手造成的。被害人的躲避行为可以说是被告人程某犯罪的导 火 线。而被告人程某本此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文化程度很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根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结果却触犯刑律铸成大错。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程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从新做人的机会。
二、被告人程某无前科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程某此前表现一直较好,也不曾做过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品行端正,依靠自身的劳动养家糊口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结果却触犯刑律。应该说,被告人程某的犯罪是有别与那些累犯、惯犯的。对此情节,望*能够予以酌情考虑。
三、较高人民*、较高人民*院、**部《关于适应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试行)》*9条的规定,“人民*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一直较好,在公安机关、*机关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不存在隐瞒、虚假;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程某自愿认罪,并表现出了较大的悔罪之意,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严重性,望法庭能够依法酌定从轻处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本案情节轻微,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从本案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供述可以确定,被告人程某在实施非法拘禁的过程中,只是要被害人打电话借钱,然后还给他,未对受害人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即使被告人打了受害人一个耳光,不构成刑法上的殴打,而只是一般意义上的肢体冲突,根本不构成非法拘禁罪量刑时的从中情节。如果被告人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那么被害人人身应该受到伤害,有伤害的话就应当提出伤害程度的**鉴定。在本案中并没有任何被告人殴打被害人的直接、有效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具有从重的情节。
综上所述,被告人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害人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北京安翔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