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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吕九,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
被告:黄五,男,199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
被告:王四,男,1943年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支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1189.18元、护理费2153元、误工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00元,以上共计17892.18元;
2、电动自行车修理费500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年11月15日17时,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雁路西李庄西口处,驾驶员黄五驾驶王广利所有的“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至上述地点,适有原告吕九骑行电动自行车由南向西左转弯驶来,电动自行车右侧与“北京”牌小客车前部右侧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经北京市**公安交通*昌平交通支队马池口大队处理认定,原告吕九与被告司机黄五负同等责任。经查,被告保险公司为被告黄五驾驶的车辆承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原、被告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