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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小良,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告:小明,男,汉族,54岁,住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
被告:小萍,女,汉族,47岁,住北京市东城区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4日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无效。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妹关系。小王系原被告三人的父亲。小王曾承租过某拖拉机厂的位于西城区公有住房一套,后因其户 口迁出,不再承租该房。某拖拉机厂同意由原告继续承租,并于2000年1月与原告签订了公房租赁协议,约定该房由原告承租。小王于2001年11月12日去世,留下其个人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住房一套。后原被告为遗产继承一事进行协商,并达成了遗产分割协议。协议将原告承租的公有住房当成了小王的遗产与小王的私有住房一齐进行了分割,约定位于昌平区北七家镇住房归两被告所有,西城区德胜门房屋归原告所有为业。后被告小明将昌平的房屋所有权办理在其自己的名下。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在小王生前就已经成为德胜门房屋的合法承租人,该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不属于小王的遗产,不应纳入遗产分割范围。原被告在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时,将原告承租的公有住房当成遗产与小王的其他遗产一同进行分割,不仅处分了某拖拉机厂的产权,属于无权处分,而且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分得遗产。故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4日所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是无效的。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继承权,特诉至*,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来源:易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