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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意见
针对原告诉被告旅游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现具体答辩如下: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
原被告签订协议后,答辩人于2014年8月7日将较终行程计划发给原告,其中明确了8月15、16日两天居住的具体酒店,以及相应的日程活动安排。原告选择了8月18日、8月21日的自费项目,因此,基于自费项目就会产生相应的门票、导游以及餐费,这些费用均不包含在合同费用之内。基于原告选择的自费项目,答辩人在征得原告同意后收取了其人民币67000元,并且全部用于旅游团的花费中。其中,8月18日景点门票费用共计3600美元,车费3238美元,小费300美元;8月21日车费3000美元,导游费350美元,小费300美元,矿泉水费197美元,以上合计10985美元,折算当时汇率1:6.3为69205.5元人民币。因8月18日、21日、22日均系自费项目,故包含餐费在内的相应费用均为自理。8月18日,答辩人提供了早餐和午餐,原告向答辩人付了餐费,8月21日与22日的三餐并不包含在答辩人应提供的服务范围之内。8月20日下午行程为自费项目,由于原告未选择自费项目,所以原告方要求退还8月20日的晚餐费退还不成立。8月23日的早餐是因为原告更改了行程时间,要求学员上午休息,中午集合,因此没有吃早餐。至于原告要求的发 票,原告未打入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户任何旅游款项,只以现金形式打给了个人账户,被告方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美国地接方旅游费用,因此被告方答辩人可以提供美国方面出具的美国收据票证。
另外,本案原告在付款过程中有多项违约情形。
1、协议约定应有较低30位学员交费,但实际情况为29位学员+1位老师,原告只按29位学员付钱,导致答辩人成本增加;
2、协议约定原告应于2014年7月19日前付清剩余合同款,但原告迟延履行了付款义务;
3、除去机票之外,原告应付款项为558000元,但原告只支付了554400元,仍有3600元未支付。
综上,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年 月 日
(来源:易传播)